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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法律援助中的强制与自愿(2)

时间:2014-04-08 15:46 点击:
在笔者看来,律师义务,是一种复合型义务,兼有法律和道德两个层面,不能无限扩大任意一个层面,必须合理兼顾,适度推进,才能达到相辅相成,发挥最大作用。我们前面提到律师既是经济人,也是法律人,这两种角色定

  在笔者看来,律师义务,是一种复合型义务,兼有法律和道德两个层面,不能无限扩大任意一个层面,必须合理兼顾,适度推进,才能达到相辅相成,发挥最大作用。我们前面提到律师既是“经济人”,也是“法律人”,这两种角色定位就必然导致律师在法律援助中要承担更多的道德义务。对此,学界存在争议:有人认为律师仅仅是社会劳动者,既然是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就应当尽最大限度为被援助者服务、争取更多权益,而不是承担除此之外更多的道德义务;当然,也有人认为律师承担法律义务是回报社会的一种方式。笔者认为,这两种观点都稍有偏颇:与政府责任相比,律师义务只是处于辅助和从属的地位,因此,律师承担的义务不能混同一般公民,但也绝不能无限制的放大。

  在《法律职业主义》这篇文章中,作者李学尧指出“有些律师认为维护公正比维护当事人的利益更重要,甚至有人认为辩护律师的职责是与公诉机关相配合等等”。笔者认为,这些认识都是非常片面的,且对于律师来说,这些要求也是非常苛刻和不公平的。其实,律师就是一种职业而已,只不过它依靠的是一种特殊的法律素养和法律技巧,不能用评判法官和检察官公正和邪恶来评判律师。尽管,现实中有很多主动承担起更多道德义务,为弱者维权的律师,但通过前面的论述,我们或者能够得出这样的结论,律师是以赚钱为目的的法律工程师,也就不难理解这项职业最主要的目的是赚钱、谋生,为了达到这样的目的,律师也就不能为公众承担过多的义务和责任。因此,我国的律师最理想的境界便是:既有像法官、检察官一样的社会地位和保障,又有像铁路、

  邮政行业一样的市场垄断与独立状态,同时还有理想化社会的经济自由与无道德责任感。这就是中国律师典型的技术性职业主义观。

  从中我们不难看出,在法制发展尚待完善的社会主义转型中的中国,律师业的发展还非常混乱,律师作为“法律人”和“经济人”的角色矛盾突出,一边是自身的生存需要,一边是法治环境下的道德承担,律师作为一种中间角色我们确实难以去单纯地判断法律援助是不是强制律师必须履行的义务。在现行法治环境下,政府在法律援助方面的角色和责任亟待明确,律师作为这一制度最强有力的执行者,法律赋予其的义务又不得不发行,法律援助因此陷入了极其尴尬的局面。

  服务是律师的天职,但服务的背后是帮助;法律是律师的灵魂,而律师的背后永远是法律;正义永远是律师追求的目标,而正义的背后则是真理;律师是一个“看上去挺美”的职业,但美丽的背后则是责任和使命。

  参考文献:

  [1]司莉.律师职业属性论[M].1版.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10.

  [2]崔卓兰主编.律师制度[M].1版.吉林:吉林大学出版社,2001.3.

  [3]<法律援助规定>[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8.

  [4]李学尧.法律职业主义[M].1版.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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